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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竞争就是常识产权的竞争,常识产权已经成为维护企业生存、市场开拓和市场占领的战略性武器。常识产权法律服务作为本所的特色业务发展迅速,已形成了成熟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模式,成为了本所的重要业务之一。 必发88常识产权部(以下简称本部)是88必发手机网页版属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常识产权局批准成立的常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机构代码为44266)。本部专利代理人11名,专利代理人数居广东省前列。 本部设立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常识产权法律服务,为客户的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本部常识产权专业团队由多名在常识产权领域从业多年的资深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及律师组成。 本部常识产权专业团队具有较高的执业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有的曾长期在政府常识产权部门从事常识产权管理工作,有的曾长期在国外从事常识产权业务,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且熟悉国际常识产权法律。他们之中既有自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就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第一批的专利代理人,也有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第一批律师,还有一批年轻有为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是一支集理论和实践经验于一身的专业团队。 本部常识产权专业团队由不同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专业覆盖机械、电子、通讯、计算机、化学、生物、医药等技术领域,能为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提供服务,是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团队。 本部常识产权专业团队中多位专利代理人还具有律师和商标代理人的三重资格,使得专利、商标的申请代理和专利商标的诉讼代理业务可以由一个律师单独完成,改变了以往专利、商标申请代理和专利、商标诉讼业务相分离的状况,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专利商、标申请代理和专利商、标维权服务不衔接的问题,是一支能够提供全方位常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 本部拥有完整的数据库、资料库和高效的检索系统,建立了现代化的专利、商标管理App系统,并利用该系统对客户专利、商标档案进行全程监管,对客户专利、商标案件的申请实行全流程监控,向客户提供研发过程中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转达国家常识产权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和通知,为客户免费进行商标公告、专利公告监测,对他人近似商标注册申请提供商标异议法律建议。 本部与美国、欧盟等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联系,使国内外客户能够享受到更便捷、更经济、更安全的国际常识产权法律服务。 本部律师将秉承专业、勤勉、尽责的理念,积极发挥集体智慧和团体优势,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常识产权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权利。
常识产权常见问题
Common problems
律师的作用
The role of lawyers
常识产权部律师
常识产权部必发88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原告知名商标被冒用,必发88介入成功维权
【案 由】商标侵权纠纷。 【案情概况】 原告XXApp(中国)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XX路XX号。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彭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村XX路。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3年8月5日在深圳成立,原名“深圳XXApp科技有限企业”,于2000年4月20日变更为“XXApp科技(深圳)有限企业”,2002年1月8日变更为“XXApp(中国)有限企业”。原告一直专注于企业管理App产品研发生产和互联网服务市场,主营“XX”、“YY”、“ZZ”等系列企业应用App及服务,原告于成立时就开始使用“XX”商标,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并被核准。 2014年7月,深圳市XX橡胶材料有限企业向原告投诉,声称其从被告处购买的XXApp无法正常使用,并向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原告经调查核实该App为盗版App,被告冒充原告的代理商擅自与深圳市裕桥橡胶材料有限企业签订《XXApp使用许可合同》,售卖盗版App并进行后期维护,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原告为“X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已经引起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马上停止侵犯原告第4222426号“Y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费用1.1万元,共计人民币11.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构成商标侵权应向原告支付多少赔偿金? 【处理结果】 被告未出席庭审,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11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0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企业价值人民币111000元的财产。2015年8月19日,王某承认以被告的名义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与原告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在该和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王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一万元,并保证马上停止侵权行为且永不再犯;原告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意原告撤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商标侵权纠纷。在本案中,原告是“XX”商标的权利人 ,但在立案后,由于被告在立案期间已知道被诉一事, 整个企业注册地址和营业地址搬迁,再无法找到。幸而必发88的律师认真负责,经过律师的努力,与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企业一经理王某取得联系,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多次电话和微信等信息工具沟通,及约见面谈,根据委托当事人的指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例根据必发88律师事务所(2014)YHMS148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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